第一條 心理危機幹預是指采取緊急應對的方法幫助危機者從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機,使其症狀得到立刻緩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複到危機前的水平,并獲得新的應對技能,以預防将來心理危機的發生。
第二條 危機幹預組織機制
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在中心領導下開展工作。
學院學生的心理危機幹預工作由院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負責,并指定一名心理健康專職輔導員為本院心理健康教育聯絡員。全院教職員工均有責任和義務。院全體學生幹部應積極協助心理健康部抓好院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
充分發揮班級心理委員在學生心理危機幹預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
第三條 危機幹預對象
對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幹預的高危個體予以特别關注:
情緒低落抑郁者(超過半個月);
過去有過自殺的企圖或行為者;
在諸如失戀、學業失敗、軀體疾病、家庭變故、人際沖突等明顯的動機沖突或突遭重挫者;
家庭親友中有自殺史或自殺傾向者;
性格有明顯缺陷者;
長期有睡眠障礙者;
有強烈的罪惡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長期感到社會支持系統缺乏或喪失者;
有明顯的精神障礙者;
存在明顯的攻擊性行為或暴力傾向,或其它可能對自身、他人、社會造成危害者。
對近期發出下列警示訊号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的重點幹預對象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幹預:
1.談論過自殺并考慮過自殺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塗亂畫的隻言片語中流露死亡的念頭者;
2.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述說告别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者;
3.情緒突然明顯異常者,如特别煩躁,高度焦慮、恐懼,易感情情沖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情緒突然從低落變為平靜,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
第四條 危機幹預教育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應立足教育,重在預防。要加強對學生進行生命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熱愛生命,善待人生;應對學生進行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确認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應對學生進行危機應對教育,讓學生了解什麼是危機,人們什麼情況下會出現危機,同學們的哪些言行是自殺的前兆,對出現自殺預兆的同學如何進行幫助和幹預。
應在學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學生樹立現代健康觀念,應針對學生中廣泛存在的環境适應問題、情緒管理問題、人際交往問題、戀愛與性的問題、學習方法問題等開展教育;應通過學生心理健康協會組織形式多樣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在學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圍;應通過主辦主題鮮明的特色班會,幫助學生優化個性心理品質,增強心理調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條 早期預警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早期預警工作,應做到對學生的心理狀況變化早發現,早通報,早預防,早診斷,早控制(五個早)。信息暢通,快速反應,力争将學生心理危機的發生消除在萌芽狀态。
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學校每年都會對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測評,根據測評結果篩選出心理危機個體,對這些學生學院要做好危機的預防與轉化工作。
學院每年對五類重點人群進行有針對性的排查:①對大四不能畢業學生的排查;②對大一第一次不及格學生的排查;③對大二、大三多門不及格學生的排查;④對經濟特别困難學生的排查;⑤對失戀學生的重點排查。排查後學院要把存在心理危機的學生名單上報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三、為掌握全院學生心理健康的動态發展,随時掌握高危個體的心理狀況,每個月按時向中心上報“心理排查表”。
1.班級心理委員要随時掌握全班同學的心理狀況,對班上學生的心理狀況每兩周向學院心理部彙報,發現同學有明顯的心理異常情況要及時向輔導員老師彙報。
2、輔導員要深入學生之中并通過班級心理委員、學生黨員等學生骨幹及時了解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要及時、全面了解全院學生心理健康變化情況。
3、學院發現有學生心理問題迅速惡化或新發現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應将該生的情況迅速以電話的形式上報,并在24小時内以書面形式向中心報告。
四、為全院學生建立“學生心理檔案登記表”數據庫,及時排查有心理問題學生的情況并及時跟蹤關注實行動态管理。
第六條 危機幹預
一、建立支持系統。學院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豐富學生的課餘生活,培養他們積極向上、樂觀進取的心态,應在學生中形成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良好人際氛圍。全體教師尤其是學生輔導員應該經常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幫助學生解決學習生活上的困難,與學生交心談心,做學生的知心朋友。學生黨員、學生骨幹對有心理困難的學生應提供及時周到的幫助,真心誠意地幫助他們度過難關。學院應動員有心理困難學生的家長、朋友對學生多一些關愛與支持,必要時應要求學生親人來校陪伴學生。
二、建立治療系統。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應進行及時的治療。對症狀表現較輕危機程度不高者,以學院心理健康專職輔導員進行心理疏導為主,可輔以藥物治療。對症狀表現較重者必須在中心的安排接受心理咨詢為主,或在相應的專業機構接受心理咨詢。對症狀表現嚴重、危機程度很高者,必須立即通知其家長并送專業精神醫院治療。
三、建立阻控系統。對于學校可調控的引發學生心理危機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學院應協調有關部門及時阻斷,消除對危機個體的持續不良刺激。對于危機個體遭遇刺激後引起緊張性反應可能攻擊的對象,學院應采取保護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詢老師在接待有嚴重心理危機的學生來訪時,在其危機尚未解除的情況下,應不讓學生離開,并立即報告給中心及學生所在學院。
四、建立監護系統。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在校期間要進行監護。
1.對心理危機程度較輕,能在學校正常學習者,學院應成立以學生幹部、心理部骨幹力量為負責人及同室同學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學生監護小組,以及時了解該生的心理與行為狀況,對該生進行安全監護。監護小組應及時向學院心理健康部彙報該生的情況。
2.對于危機程度較高但能在校堅持學習并接受治療者,學院應将其家長請來學校,向家長說明情況,家長如願意将其接回家治療則讓學生休學回家治療,如家長不願意接其回家則在與家長簽定書面協議後由家長陪伴監護。
3.經醫院或心理健康專家評估與确認有嚴重心理危機者,學院應通知學生家長立即來校,并對學生作休學處理,讓家長将學生接回家或送醫院治療。在學院與學生家長作安全責任移交之前,學院應對該生作24小時特别監護。對心理危機特别嚴重者,學院應派人協助保衛人員進行24小時特别監護,或在有監護的情況下送醫院治療。對于出現危機事故的學生在醫院接受救治期間,學院亦應指派學生協助保衛處人員根據醫院要求在病房進行 24小時特别監護。
第七條 後期跟蹤
一、因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除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外,還應向學院出具學校認可的心理疾病康複證明。
二、學生複學後,學院應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統,引導同學避免與其發生激烈沖突。應安排班級心理委員對其密切關注,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班主任、輔導員、心理健康部每月與其談心一次,并通過周圍其他同學随時了解其心理狀況,在每半月填寫一次的“問題學生月中排查表”裡向中心報告該生的心理狀況。
三、中心根據學院提供的情況,組織心理咨詢老師和專家定期以預約咨詢或随訪咨詢的形式,對這些學生的心理健康情況進行鑒定,并将鑒定結果及時反饋給學生所在的學院。
四、對于因有強烈的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休學而複學的學生,學院還應對他們給予特别的關心,應安排班級心理委員、學生幹部、心理部骨幹、該生室友對其密切監護,制定可能發生危機的防備預案,随時防止該生心理狀況的惡化。
第八條 工作制度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幹預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系統工程,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應遵循以下制度:
1、《學生心理檔案登記表》錄入制度。将學生所填的表格進行歸檔整理,并作好及時錄入最新信息,動态管理。
2、會議制度。每兩周召開一次部門會議,及時了解學生的新情況或重點關注對象的近期狀況。
3、檔案制度。在開展危機幹預與危機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做好資料的收集與保留工作,包括與相關方面交流的重要電話錄音、談話錄音、書信、照片等;學生突發性事故發生後,在事故處理後應将該生的詳細材料提供給中 心備案;學生因心理問題需請假三月以上、退學、休學、轉學、複學的,學院亦應将其詳細材料報中心備案。
4、保密制度。參與危機幹預工作的人員應對工作中所涉及幹預對象的各種信息嚴格保密。
5、信息反饋制度,為了使信息能及時、有效的溝通,靈活按照以下機制進行:班級心理委員→ 輔導員→學院心理兼幹→校心理健康中心。
第九條 本制度由成長輔導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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